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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募志愿者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我会现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欢迎社会各界有志于志愿服务的人士到我会报名并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咨询电话:0755-82510349   82514953   82510465
      
深圳市慈善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深圳慈善公益事业活动开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加大公民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慈善会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面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深圳市慈善会(下称市慈善会)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部分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志于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2、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承认本管理办法,接受市慈善会的管理。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慈善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1、申请人直接到市慈善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申请表》。
      2、市慈善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市慈善会向申请人颁发“深圳市慈善会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手册”、“深圳市慈善会注册志愿者”胸章。
      第七条   注册号
      为便于全市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市慈善会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市慈善会秘书处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第三部分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市慈善会及下属各级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市慈善会及下属各级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市慈善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慈善会的相关规定。
      2、积极参加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3、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5、自觉维护市慈善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6、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7、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8、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慈善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部分   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会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安老扶孤、助医助学、扶贫赈灾、助残济困、慈善文化、公益环保、大型活动、应急救助等。
      第十二条   市慈善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市慈善会的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五部分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慈善会是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市慈善会秘书处负责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第十五条   市慈善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六部分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市慈善会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七条   市慈善会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市慈善会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市慈善会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市慈善会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第二十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可在市慈善会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七部分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市慈善会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慈善会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实行星级志愿者奖励制度。志愿服务50小时以上,可晋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150小时以上,可晋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300个小时以上,可晋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400个小时以上,可晋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500小时以上,可晋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1000小时以上,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的志愿者可获发优秀志愿者银星奖章;志愿服务2000小时以上,成效显著,社会影响程度大,在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具有榜样作用的志愿者,可获发优秀志愿者金星奖章。对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志愿者,可推荐参评“鹏城慈善奖”“南粤慈善奖”和“中华慈善人物大奖”。
      
第八部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市慈善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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